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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鞍师院教字[2021]47号

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本科各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开展,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外拨资金和学校的预算经费。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落实到承担项目的学生(第一责任人),并用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经费支出及谋取私利,指导教师负责监督但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指导教师审核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并在与项目组全体成员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由指导教师同意,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能源材料费、印刷费、图书信息费、差旅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宣传制作费。

(一)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及加工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

(二)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复印费、打印费等印刷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三)办公用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用品(不含小型设备),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图书信息费:购买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图书、专用软件使用权、信息费、文献检索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五)差旅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项目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报销出租车费用。

(六)论文版面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撰写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论文应发表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正规刊物上,项目组人员为第一作者。

(七)专利申请等费用:指专利申请、公司注册(仅限在鞍山市区内注册时产生的费用)、产品测试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八)宣传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宣传费用,相关产品制作、宣传、广告等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餐费;2、劳务费;3、通讯费;4、旅游娱乐;5、其他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要求

第八条 项目经学校公示确认立项后,项目组应首先向财务处提交经费预算,并注明设备采购、低值易耗品等。项目组应按照所划拨经费的额度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经费预算,一年期项目按全部经费进行预算,两年期项目第一年按照总预拨经费的50%进行预算。单项预算不得超过该项比例限制。

第九条 项目启动时,先拨付经费的50%,中期检查时,对于确认能够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专家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对追加经费的金额需求,为不同项目划拨不同金额的追加经费。各项目对追加经费进行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费预算经确认无误后,一经提交,不允许随意更改,将作为经费报销的重要依据报财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各项目组在经费预算内应合理使用经费,对于不合理的经费使用,学校有权不予报销甚至追回已使用经费。

第四章 报销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所需物品的购买按《鞍山师范学院预算资金货物采购实施细则》文件执行。项目组每学期初向学校上报本学期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的物品,物品的价格和参数需提前在本学院负责教师处查询确准。因预算不准确导致采购不能达成的,后果自负。学校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网上没有的物品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除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和学校汇款的费用外,项目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财务处转账支付或指导教师的公务卡支出。支出费用后凭正规发票报销。经费报销由项目组成员填写报销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院(部)负责人签字后,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审核登记,审核通过后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十三条 所需报销的发票时间应处于项目培育期至结题时间段内,项目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批准经费,单项报销经费不得超过该项目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组严格按年预算经费使用额度使用经费,年预算经费不能跨年使用。

第十五条 报销图书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履行图书馆入库手续。图书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由院(部)资料室保管,项目组可优先借阅。

第十六条 学术会议费用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原件,否则不予报销。调研差旅费用报销时须附调研计划,包含调研时间、地点、单位部门、调研内容等,同时提供被调研单位开具的证明,指导教师签字,同时提交调研报告(备结项用),否则不予报销。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安排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 论文版面费发票须与实际出版社保持一致。版面费经由财务处对公转账至出版社账户,不得报销至个人账户。学生发表的论文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专利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

第十九条 进行印刷、复印、制作宣传用品需到学校指定机构,指定机构之外的发票不予报销。费用报销时发票上需有明细。

第二十条 短时间内在同一家企业开具的发票,应合并进行财务处理,如果总金额超过1000元,学校财务将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向对方企业支付,不进行现金报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经费的拨付。项目须提供终止说明,对先期拨付的50%资金做出说明,由相关领导签字后,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结项的项目在延期过程中不能获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需在年底结项之前结清,如因学校封账,年底前未报销经费可于次年开账后一个月内结清,超期未报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固定资产及耐消耗的低值易耗品,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创新创业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前一版本经费管理办法文件废止。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1年6月15日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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