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挥学校综合智力优势与其它社会资源优势,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优质服务,建成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养基地以及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基地,更好地为入驻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企业与项目进行服务,根据国家相关部委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入驻基地的所有企业及项目。
第三条 鞍山市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入驻企业的评审,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
第四条 孵化基地向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创业团队招募入驻项目。入驻公司(团队)按照是否经过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分为“独立法人公司”和“创业实践团队”。所有入驻的创业公司(团队)和实践团队须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在孵化基地的指导下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基地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设立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中心职能为: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入驻申请和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4.负责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5.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转包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7.负责为创业团队提供人员培训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兼职工作人员由创新创业学院下设的社团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入驻企业原则上从事科学教育、现代建筑、环保科技、智能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产业、能源经济、软件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服务、电商网红等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公司法人代表或团队负责人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公司(团队)须向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学院同意,由学院对公司(团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提供信誉担保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支持,同时须自行邀请1位以上本校在职职工作为指导教师;
3、公司(团队)须具有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自身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的生产、开发条件和自有资金,且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公司(团队)要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5、校友企业入驻,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有自主研发、自主发展或自我发展能力,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结构要求,近三年企业发展规划切实可行。在办公场地发生冲突的条件下,采取会计年度企业缴纳税收末位淘汰的制度实施。与学校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且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入驻企业能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提供便利条件。自主研发项目的应做到知识产权界定清晰。项目来源清晰(有全产权,如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手续完备。
第九条 入驻基地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师资力量,有明确的教育培训目标,具有符合教育培训目标要求的教育计划,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条 孵化基地对于具有以下条件的公司(团队)或项目予以优先入驻、重点支持:
1、文化创意类、科研转化类、技术服务类、管理咨询类、教育培训类、现代服务类等发挥大学生智力优势和高校科技资源的创新创意类项目;
2、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具有专利或通过省级技术鉴定的产品、技术的项目;
3、已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公司;
4、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类大赛并获得较好成绩的团队或项目;
5、经一定时间的运营,具有较好商业价值,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项目;
6、争取到校外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合资,或吸引到风险投资的公司(团队)或项目;
7、负责人和成员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认证的公司(团队)。
第十一条 入驻公司(团队)申请入驻材料
新创办企业和早期创业项目需提交:
1.《鞍山市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基地入驻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团队)的简历;
3.公司发展规划或创业计划书;
已注册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的公司需提交:
1.《鞍山市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基地入驻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团队)的简历;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一体)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已开始经营的企业);
5.企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资质证书;企业所有的专利证书;
7.基地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入驻程序
创业公司(团队)入驻申报审批每年度一次,由孵化基地面向全校公开进行。如遇公司(团队)退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申报审批。
1、公司(团队)提交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
2、公司(团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进行初次审核,无异议后向孵化基地提交;
3、孵化基地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入驻申请进行评审、质询、公开答辩,对于符合标准的公司(团队)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公司(团队)签订孵化基地入驻协议、房屋使用协议;
5、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入驻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创业公司(团队)入驻方案:
对通过评审登记注册,并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参照第十条),给予:①提供人员培训、咨询服务及技术支持;②提供办公用场地、网络(校园宽带)、水电暖物业支持;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省、市、区制定的与大学科技园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政策的申领需企业自行办理。基地为入驻的企业及项目提供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培训服务、政策及投融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基本服务包括:
1.提供办公、经营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
2.提供工商、税务、财务、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为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服务。
第十六条 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政策及投融资服务包括:
1.及时传达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2.指导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3.协助企业落实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入驻基地的企业及项目享受优先报名相关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参加相关创新创业类竞赛赛前培育的资格。
第六章 入驻公司(团队)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入驻、运营监管、学期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对入驻的创业公司(团队)进行以下管理:
1、公司(团队)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正式的项目入驻协议。根据申报书和协议书,认真编写“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进驻经营计划书”,报送基地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创新创业学院对入驻创业公司(团队)运行情况每学期进行考核评比,创业实践团队须在入驻一年内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公司每年度一次终期考核。
3、入驻公司(团队)根据入驻计划不同,在基地孵化期限为1-2年,负责人毕业后最多延长2年。
4、对学期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可续签入驻协议;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或学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给予警告处理;拒绝整改或不执行实施计划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终止协议,退出孵化基地;对于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5、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团队)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报告,对擅自变更的项目,中止孵化,退出孵化基地。
6、入驻公司(团队)每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入驻公司(团队)年度经营报告”。“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项目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7、创新创业学院有权利根据项目进展状况和取得成果督促入驻公司(团队)履行入驻协议承诺内容,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项目终止计划实施。
8、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将定期举办创业大讲堂及创业沙龙等活动,对于入驻基地的公司(团队)须保证活动的参与率在60%以上,如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予以清退处理。
9、对于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精心爱护,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团队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原有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若要在孵化基地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创业团队需向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团队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借用公共会议室、公共路演室等公共区域使用的,需提前一周(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两周)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批。
第二十条 入驻公司(团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入驻协议、房屋使用协议等合同;
3、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4、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创业培训、研讨和竞赛等创业教育活动;
5、严格遵守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服从基地作息时间、用水用电、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
6、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入驻场地进行转租转包;
7、入驻团队使用公共会议室、洽谈室或公用空间,可向基地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卫生;
8、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退出:入驻企业协议期满的,应到科技园公司办理退场手续,需要继续入驻的重新填写申请表,按照第四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入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 企业须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园公司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责令退出: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科技园公司发出《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基地:
1.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入驻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其经营范围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4.严重影响园内秩序的;
5.提供运营、财务等相关虚假材料的;
6.其他不适宜在基地继续经营的。
相关驻园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 15 日内,须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园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和项目须积极配合鞍山师范学院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和项目利用“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的品牌,从事各种宣传营销活动,必须经过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