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师发〔2017〕89号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累积转换管理办法》经2017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17年8月22日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
认定及累积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定及累积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发明创造、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职业资格及技能等级考试、创业实践、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所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
1.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2.专利发明。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3.学术论文、作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发表作品等。
4.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参加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5.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创业实践。学生主持或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创办企业等。
6.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各学院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累积与转换工作。
2.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制定,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办法
1.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评定及累积转换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2.各学院每年4月初受理上一年创新创业学分和毕业生当年创新创业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评审后返还)、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报各学院创新创业办公室进行认定。认定结束后,将《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等报教务处备案。
3.实行创新创业学分公示与复查制度。各学院在将汇总表报送教务处的同时,必须将评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学院创新创业办公室,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学分予以取消,确保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公正合理。
4.在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学院将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汇总,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于每年5月1日前,将《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对于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创新创业学分的累积与转换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累积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积转换选修课、集中实践学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转换范围
1.与通识类选修课进行学分转换
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的,最高可转换4学分。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各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进行备案。
2.与专业选修课、集中实践学分转换
学生进行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活动、学科竞赛、专利发明、创新型实验、创新性实践项目、结合专业进行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所获学分可以转换为专业选修课程和集中实践学分。专业选修课最多可转换2学分,具体转换标准由各学院在管理细则中制定;集中实践学分最高转换实习6学分、见习2学分(详见附件表5)。
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转换申请表》,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专业培养目标、学院管理细则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经过转换认定,记入学籍档案。转换的学分置换选修课程学分按照“中”记入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原《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管理与执行的暂行规定》废止。
附件: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拟文 201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