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21 号)文件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鞍回鞍来鞍就业创业,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经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享受对象
2022 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同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满 3 个月。
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 1 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鞍山市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1);
3.加盖公章的《鞍山市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明细表》(附件 2)。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在鞍山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按 3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 30%,即 3900 元。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鞍山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3)。
本通知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标准认定。
附件:1.鞍山市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鞍山市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明细表
3.鞍山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