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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小微企业生产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办电负担

1.组织银企对接活动,推广宣传“电e贷”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产业链金融服务保障,拓展“电费+金融”服务范围,全面推广“电e盈”“电e贷”“电e票”“票付通”等电费金融套餐,为客户提供预付费理财交费、融资交费、票据贴现交费等电费金融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电费足额回收。(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电e贷”等金融产品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按央行活期利润基准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将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开展“线上、线下,远程、上门”等多渠道、多方式电费催收和余额不足提醒工作,便于中小微企业及时了解电费使用信息,增加缴费频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对实行“三零”投资的小微企业取消供电方案答复,直接启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进一步缩短客户送电时长。(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做好工程物料储备工作,预估报装需求,提前储备物料,确保客户报装后工程快速实施。(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加强中小企业电能计量服务工作,保证现场表计功能运行正常。(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大力推广“网上国网”等线上缴费,实现智能缴费全覆盖。(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1.大力推广“网上国网”,持续提升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客户对“转供电费码”的知晓度和应用率。(责任单位: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燃气费收费服务

1.建立结余燃气费积分奖励办理流程。经中小微企业用户申请,燃气集团对其结余部分燃气费实施积分奖励。结余部分燃气费积分系数按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月25日,燃气集团将相应积分结转为燃气费或冲抵欠费。(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延期缴纳燃气费工作流程,经向燃气集团申请,对不能按期缴费的中小微企业,燃气集团提供最长不超过15日的延期缴费服务。(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全面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持续开展清理规范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收费,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

1.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推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信用平台建设,提升信用数据归集智能化水平。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通知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转办的有关投诉举报情况线索,对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推动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集团内审部门开展清欠专项审计,对应付款项认真梳理,及时偿还逾期未付企业欠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对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集团开展清欠情况检查,对拖欠等违规行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精准保障有关资金事项落实

1.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按照约定的周期和拨付日期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从源头保障工资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全面落实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制度。鼓励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拨付人工费用、支付监管、先行垫付工资等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代发工资、监督劳动用工、开立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先行清偿工资等责任,分包单位落实日常用工管理、支付主体等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鞍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充分发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作用,及时、完整、准确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实现系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在建施工项目的动态掌握。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责任单位:鞍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设立胜诉退费专项资金用于退费,制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胜诉方退还诉讼费的工作规则》。(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确保措施有效执行

1.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主动发挥职能作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举措要及时报送市减负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将有关政策措施通过各类平台、网站进行发布,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政策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对政策涉及内容要制定具体措施,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予以公开,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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