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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教发〔2020〕10号附件2

鞍师院教字[2021]48

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完善“项目导引实训型”创新创业实践培训模式,激发大学生创新思维与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性,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训练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提高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培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院两级立项与管理机制,实行“学校主导、学院主管、导师指导、学生自主”的四维管理模式。

1.设立校级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技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审批工作。

(3)确定各级项目的资助额度。

(4)对项目进行成果验收,实施奖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管理工作。

(2)汇总各学院的评审与检查结果,公示公布评审与检查结果。

(3)定期检查项目的开展情况。

(4)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负责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2.设立校级专家委员会。建立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从硕士生导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创业教育专家中产生。专家委员会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的专业验收性审核与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3.设立院级专家委员会。各教学单位依托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创新创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动员、项目检查、实施指导、氛围营造;成立院级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业教师组成,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与指导。

4.班级设创新创业委员。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委员,负责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动员、信息反馈。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企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试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按照项目级别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时间原则上为1-2年。其中省级、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以及各级别的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要求建设周期为2年,满足结题要求可以申请提前结题。

第七条 项目研究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先进性的新工艺、新产品开发性研究,发明制作,调查报告;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选题角度应基于学科专业,立足学科前言理论或专业交叉领域选题;关注产业发展,立足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选题;联系人民生活,立足学科专业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关联入手选题。

第九条 学生选题的方式有五种。一种是自主选题,学生自主确定项目,组成项目训练团队,项目实训团队,项目可作为毕业论文的子项目或相关项目,但已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不可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二是共同选题,学生与导生共同拟定研究题目,组成项目实训团队申报项目;三是导师定题,由导师确定创新创业训练题目,自愿参与项目的学生组成项目实训团队申报;四是参与研究,学生自愿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子课题研究;五是企业课题,学生参与企业横向应用项目研究。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学校每年一次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进行,审批时间为次年1月。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的遴选实行“学院初审,学校终审”管理模式。评审坚持“公开招标,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新项目;重点资助选题范围适当,目标内容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业项目。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二级学院评审推荐,学校终审产生;省级项目根据校级立项数量不超过1/3的比例进行推荐;国家级项目根据省级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1/3的比例进行推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1.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的学生为主。

2.申请人为学生个人或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为3—5人(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本科二年级以上担任,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作为参与人参与大创项目。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参与人只允许参加1个项目。每个非负责人作为参与人最多只允许参加2个项目。

3.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师,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还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研究条件。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每年指导新立项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限指导1项,其他情况需经学校专家组评审,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

4.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跨学科专业、跨年级合作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项目。跨学科专业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

1.项目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2.学校领导小组对结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确定为学校立项项目,并在校内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项目组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一份留创新创业学院保存,一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保存,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1.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开始实施。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保证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至少每月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各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进展及时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日志》。

3.学院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学院工作小组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各学院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五条 阶段性检查

1.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对新立项目进行答辩遴选,根据各项目创新性、可操作性及实施情况,选出优秀项目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2.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进行一半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1)学院负责对本学院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学校对学院的检查结果进行复审。

(2)学院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按原方案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2)学院专家委员会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督促,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

(3)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要将中期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项目中期检查材料上报给学校领导小组。

(4)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结项验收

1.学校每年年底开展项目结题验收,除申请延期的项目外,所有立项项目均需接受结项验收。学院负责对本学院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学校对学院的检查结果进行复审。

2.接受验收的项目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设计说明书、研究报告、产品实物、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校、院两级专家委员会对各项目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核实,严格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结题验收视为不合格。

3.学院专家委员会将根据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将结题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结项材料统一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将为其颁发《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证书》。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与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不提交结题报告或不参加结题答辩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成员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与内容、项目人数与成员、时间进度、预期成果、指导教师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项目成员(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的原因,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组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延期与终止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说明延期原因,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部)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且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

2.经项目组努力仍不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或项目研究内容严重偏离原计划研究方向,该项目按终止处理。可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学院工作小组批准后终止或学校专家组建议终止。

3.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其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成果管理

1.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获奖证书等,均应注明“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鞍山师范学院,项目成果第一作者应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项目进展日志、经费使用记录表、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等。以上归档材料,创新创业学院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学生参加大创计划项目产生的优秀作品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学生优秀创新创业作品收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上交学校,学校将根据上交作品质量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经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或随意终止的项目,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采取专项扶持政策,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实际需要统一进行拨付。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下拨项目启动资金,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再下拨第二期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的项目,将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设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创新创业学院审批、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需在年底结项之前结清,如因学校封账,年底前未报销经费可于次年开账后一个月内结清,超期未报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过程管理见附件《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层级推进,权责明晰”的计划监控机制。

1.学校层面,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抓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答辩、检查评估、结题验收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的监督机制。

2.学院层面,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设专人对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进行选题指导、情况跟踪、进度把握,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的跟踪机制。

3.导师层面,实行项目指导责任制。明确指导责任、流程、质量与效果,加强学生在立项、研究、运营过程中的深度指导,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监控机制。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可获得创新性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标准依照《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累积转换管理办法》(鞍师发[2017]89号)文件。中途退出的学生不发证书、不记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工作小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在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学生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可在职称职务评定、岗位聘任和教学业绩考核等方面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项目公开发表的以学生为第一作者且教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在评职、评教时相当于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来认定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工作量为:校级项目8学时/项,省级项目12学时/项,国家级项目16学时/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可申请入驻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孵化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场地、办公设备、技术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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