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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6 23:16:59 阅读:331

鞍山师范学院各处(室)函件


鞍师院教字【2016】79号

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完善“项目导引实训型”创新创业实践培训模式,激发大学生创新思维与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性,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训练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提高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培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院两级立项与管理及机制,实行“学校主导、学院主导、导师指导、学生自主”的四维管理模式。

(1)设立校级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团委、职创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检查过程、经费管理、成果验收、实施奖励等工作。

(2)设立校级专家委员会。建立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从硕士生导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创业教育专家中产生。专家委员会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的专业验收性审核与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创部。

(3)设立院级工作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相关院领导任组长,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动员、项目检查、实施指导、氛围营造;成立院级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资深专业教师组成,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与指导。

(4)班级设创新创业委员。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委员,负责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动员、信息反馈。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企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会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试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七条 项目研究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先进性的新工艺、新产品开发性研究,发明制作,调查报告;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选题角度。应基于学科专业,立足学科前言理论或专业交叉领域选题;关注产业发展,立足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选题;联系人民生活,立足学科专业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关联入手选题。

第九条 学生选题的方式有五种。一种是自主选题,学生自主确定项目,组成项目训练团队,项目实训团队,项目可作为毕业论文的子项目或相关项目,但已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不可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二是共同选题,学生与导生共同拟定研究题目,组成项目实训团队申报项目;三是导师定题,由导师确定创新创业训练题目,自愿参与项目的学生组成项目实训团队申报;四是参与研究,学生自愿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子课题研究;五是企业课题,学生参与企业横向应用项目研究。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申报评审产生;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从校级项目中评审产生,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从省级项目中评审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一次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与评审,实行“学院初审,学校终审”管理模式。评审坚持“公开招标,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1)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报,原则上以三年级以下(含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应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

(2) 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必须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项目组一般为3~5人(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设指导教师1-2人。

(3)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专业、跨年级合作项目。跨学科专业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

(4)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重复。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

(1) 项目申报。申报人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初步遴选。申请书上交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工作小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初步遴选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学院公章、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上报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职创部),进行终审。

(3) 项目评审。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条件等进行项目审评,给出结论性意见及建议资助金额。

(4) 项目公示。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上报、备案。

(5) 签订协议。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项目组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务处保存,一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保存,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进行全程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应主要以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和阶段安排为主要依据,进行项目研究与经营。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进行项目答辩,根据各项目创新性、可操作性及实施情况,选出优秀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项目。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学校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组应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说明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等。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完成情况给出恰当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推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与内容、项目人数与成员、时间进度、预期成果、指导教师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如有及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项目成员(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的原因,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组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意见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开展项目结题验收,除申请延期的项目外,所有立项项目均需接受结项验收。接受验收的项目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同时须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结项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根据项目研究情况,专家给出相应的检查结果并将结项评审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研究要求形成结题成果。

(1)创新训练类项目结题成果包括公开发表论文、专利、著作、软件系统、实物、图纸等。公开发表论文、专利、著作、应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注名项目编号和“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助”字样,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软件系统、实物等成果。如项目成果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2)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成果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虚拟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如项目成果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3)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成果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体验报告,如项目成果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成果形成时间应在项目研究时间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与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成员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省、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存档制度,存档范围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验收表、结题成果等。存档工作由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延期与终止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说明延期原因,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部)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

(2)经项目组努力仍不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或项目研究内容严重偏离原计划研究方向,该项目按终止处理。可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学院工作小组批准后终止或学校专家组建议终止。

(3)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其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关于结项具体要求见《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检查验收管理细则》。

第七章 项目指导

第二十六条 每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2名。包括科研导师和创业导师两类。科研导师重点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创业导师重点指导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本校教师。

第二十七条 科研导师应拥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创业导师应为成功企业家,或金融、管理、法律、财务、营销、创业教育等领域专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配备实行学生自主选择与学校统一配备相结合,学生在提交项目申请时确定项目指导教师,学校根据学生选择情况进行指导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同一指导教师在同一批次项目中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研导师负责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前期论证与申报、研究与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经费使用等全程指导;创业导师负责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报告撰写、创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运营及报告撰写等全程指导。

第三十条 对科研导师与创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参照《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科研导师工作基本要求》、《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创业导师工作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和义务认真指导学生完成项目,并形成预期研究与运营成果。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学校专项和社会资助,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规则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过程管理见附件《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 监控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层级推进,权责明晰”的计划监控机制。

(1)学校层面,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抓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答辩、检查评估、结题验收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的监督机制。

(2)学院层面,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设专人对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进行选题指导、情况跟踪、进度把握,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的跟踪机制。

(3)导师层面,实行项目指导责任制。明确指导责任、流程、质量与效果,加强学生在立项、研究、运营过程中的深度指导,从而确立项目顺利实施监控机制。

第十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开设创新创业训练课程。依据教高函[2012]5号文件要求,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课程的形式落实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在创新创业计划教育选修课程、专业创新课程中增加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相关课程的数量,实现以创新课程带动项目开展,以项目开展促进课程改革。

第三十七条 完善指导队伍。鼓励并支持项目指导教师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意识与自身创新能力;搭建校内外项目指导教师交流互动平台,提高指导教师指导热情与效果。

第三十八条 提供场所设备。学校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大学生项目训练提供充足训练场地和设备,将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等平台,有计划地向学生免费开放,建立校内外大学生创新训练基地、创业训练基地,创业实践基地,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基地服务。

第三十九条 拓展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与社会资源的联系与沟通。扩大学生项目训练基地数量与规模,组织学生参观各类展览展会,搭建项目推介平台,拓展项目市场空间, 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第四十条 营造创新氛围。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建立“一站式”项目咨询服务平台,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开展训练项目相关讲坛活动,促进师生交流;举办学生学术成果展示,编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果汇编》,展示学生项目研究过程与成果。

第十一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生激励机制,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形成基于专业的项目成果,学校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1)给予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可分别获得创新实践学分3学分、2学分,中途退出的学生不发证书、不记创新实践学分。

(2)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经指导老师同意,项目负责人可以将此项目题目作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并可以免于参加开题答辩。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需在此项目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撰写论文。

(3)学校每年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学校将择优推荐大学生学术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参评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

第四十二条 导师激励机制。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校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1)指导项目情况作为学校评职、评教的重要依据;

(2)学校每年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科研导师、优秀创业导师评选;

(3)通过项目公开发表的以学生为第一作者且教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在评职、评教时相当于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来认定科研工作量。

(4)通过项目产生的以学生为第一发明人且教师为第二发明人的专利证书,在评职、评教时相当于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来认定科研工作量;

(5)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量4学时/项,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工作量8学时/项,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工作量12学时/项;

(6)指导项目情况纳入本科教学业绩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激励机制。学校对经评估实施效果好的学院,适当增加下一年度项目经费支持力度;每年评选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扫描版.docx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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