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服务指南

首页» 创业实践» 孵化项目

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6 23:33:57 阅读:346

鞍山师范学院各处(室)函件


鞍师院教字[2016]59


本科各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开展,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辽宁省的项目拨款和学校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落实到承担项目的学生,并用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指导教师负责监督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并在与项目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由指导教师同意,严格按照预算开支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宣传制作费、其他项目经费。

(一)小型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等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及加工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

(三)办公用品费:维持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含墨盒、硒鼓、复印纸)、复印费和印刷费及优盘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图书资料费:购买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图书、专用软件及文献检索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五)差旅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项目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报销出租车费用。

(六)论文版面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撰写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论文应发表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正规刊物上,项目组人员为第一作者。

(七)专利申请等费用:指专利申请、公司注册(仅限在鞍山市区内注册时产生的费用)、产品测试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八)宣传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宣传费用,相关产品制作、宣传、广告等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

(九) 场地费:指创业实践项目在校外租赁场地(限鞍山市区)的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

第七条 购买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指导教师签字领用,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学生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餐费;2、劳务费;3、通讯费;4、旅游娱乐;5、其他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

第三章 报销流程及要求

第九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组成员填写报销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院(部)负责人签字后到教务处登记,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十条 学生支出费用后凭原始凭证报销。所需报销的原始票据时间应处于项目培育期至结题时间段内,项目报销上限为项目批准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组按年预算经费使用额度使用经费,年预算经费不能跨年使用。

第十二条 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图书发票须履行图书馆入库手续。图书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由院(部)资料室保管,项目组可优先借阅。办公用品的发票须明确所购物品或者列出由卖方提供的商品清单,仅有“办公用品”等字样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费用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原件,否则不予报销。调研差旅费用报销时须附调研计划,包含调研时间、地点、单位部门、调研内容等,指导教师签字,同时提交调研报告(备结项用),否则不予报销。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安排调研活动。

第十四条 版面费的报销应提供发表的刊物。学生发表的论文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专利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

第十六条 宣传制作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宣传计划及宣传制作详单。

第十七条 场地费用报销须在已正式经营半年以上(以注册营业执照之时开始计起)后方可进行,报销时需提供正规发票及租赁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短时间内在同一家企业开具的发票,如果总金额超过1000元,学校财务将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向对方企业支付,不进行现金报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及全部发票的复印件,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停止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6年10月18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4-2016 鞍山师范学院就业创业教研部 版权所有.
鞍山师范学院图书馆电子技术部制作 2014年6月10日

相关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