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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鞍师发〔2017〕173号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15日

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6〕 6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创新和创业,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投身及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活力,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转移,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主要是运用我校的科技成果创新而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以及运用创新创业课题研究或指导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来开办企业或该成果被学校使用,效果良好。

第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 学校对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成果登记,组织和监督成果转化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鼓励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积极转让其科技成果、自筹基金投资创办企业、联合企业开发创新创业成果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鞍山市内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鞍山市创业从事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鼓励进行创新创业工作,并将创新创业实践与经验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合同;

(二)科技处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鞍山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学校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创新创业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给予充分肯定。并根据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校发展效益,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专家申报时予以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拟文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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