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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全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2017〕6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获得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和其他科技中介机构,经项目评审(评价)后,市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

(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16〕3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14号)、《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及其他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所列各类科技创新事项。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鞍山市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鞍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各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单位的申请标准和有关指标要求。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项目评审(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成效进行评审(评价),重点评审(评价)其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指标,对鞍山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是否具有重要贡献,并形成项目评审(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性后补助的预算建议,履行法定程序后纳入部门预算。

(四)奖励实施。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单位获得的奖励性后补助财政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组织后补助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验收费等在承担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对市科技局的后补助管理工作可安排相应的成本性支出。

第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鞍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条 专家、中介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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