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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金融+”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关于发展“金融+”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鞍山市关于发展“金融+”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服务环境,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加快发展“金融+”,助力全面振兴钢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制定我市发展“金融+”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所指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入驻鞍山金融集聚区和特色金融小镇的传统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1.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2.创新型金融机构是指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管理机构)、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互联网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资本要素交易场所等。3.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咨询公司等。

二、优惠政策

(二)开办费补助。1.金融机构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2.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移动支付公司按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到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30万元。开办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额度的,按实际开办费用额补助;5.获得以上补助的机构在鞍持续经营5年以上,开展业务规模要达到相关细则要求,否则全额收回补助。

(三)办公用房补助。1.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购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2.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其租金前2年按每年300元/㎡,第3-4年按每年150元/㎡(最多500㎡)给予补助;3.获得以上补助的机构未满4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全额收回补助。

(四)经营性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项质押融资补助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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