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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全省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对《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辽科发〔201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147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辽政发〔20189号)和《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省级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等院校为依托,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将高等院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考核和宏观管理与指导,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等工作。高等院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也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和促进开放协同发展等功能,通过搭建创新网络与平台、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交流合作等,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完善多元化创业孵化服务,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等院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三)具有边界清晰、布局合理、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四)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等院校有实质性关联。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等院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园内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七)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九)举办多元化的活动,能够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十)已将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高等院校或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十一)辽西北地区高等院校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孵企业技术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省级大学科技园内。

  (二)属新注册或申请进入省级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的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拟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省级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或地方政府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之前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以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并优先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局、教育局和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并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院校要将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激励政策,向省级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五条 发挥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服务,总结推广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发展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大学科技园整体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辽科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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