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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树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全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通过加强宣传、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吸引和留住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

(二)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省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省辖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大学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做好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中定向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录用人数达到当年服务期满志愿者数量的10%以上。省、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到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工作的,均可提前转正定级,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工作的,可以直接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薪级工资予以高定,其中,到县城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到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对符合规定条件到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积极做好大学生入伍征集工作。高职学历退役士兵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计划单列、统一考试、单独录取;普通本科毕业退役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每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岗位公开招聘时,要拿出一定数量定向考录、招聘高校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士兵;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高校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三)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平台建设。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把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践活动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丰富多彩、切实有效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构建覆盖省、市、县(市、区)、社区、高校的多级创业孵化体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协调与配合,做好项目交流和创业企业的落地衔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四)稳定灵活就业。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接续工作。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后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中小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及时调整见习补贴标准。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见习补贴和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下达省对市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为见习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12年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标,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就业指导体系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和师资队伍建设,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全面提高就业创业指导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建立全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选活动发布机制,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择业实现就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流动。

(三)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地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四)强化就业援助。进一步加大“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力度。通过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实习实训、设置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兜底安置等措施,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要将离校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帐,实施“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推荐等活动,确保全省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装入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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